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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水務局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發(fā)布日期:2023-03-06 信息來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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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水務局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
序號 | 單位 名稱 | 項目 名稱 | 執(zhí)法 類別 | 執(zhí)法 主體 | 承辦 機構 | 執(zhí)法依據(jù) | 實施 對象 | 辦理 時限 | 收費依 據(jù)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規(guī) | 地方 性法規(guī) | 部委 規(guī)章 | 政府 規(guī)章 | 規(guī)范 性文件 | ||||||||||
1 | 凌源市水務局 | 防汛抗旱應急處置 | 行政強制 | 凌源市水務局 | 凌源市水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訂)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第441號,2005年7月15日修訂)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2009年2月26日頒布) 第四十六條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
2 | 凌源市水務局 | 對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行政強制 | 凌源市水務局 | 凌源市水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 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 第五十七條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
3 | 凌源市水務局 | 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建設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在河道、水庫、水土保持、水文監(jiān)測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工程設施的強行拆除或封閉 | 行政強制 | 凌源市水務局 | 凌源市水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訂)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第四十九條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
4 | 凌源市水務局 | 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制 | 凌源市水務局 | 凌源市水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訂) 第四十四條 | 《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2012年11月29日修訂) 第三十二條《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9月26日頒布) 第三十六條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