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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fā)凌源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凌政辦發(fā)〔2014〕98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凌源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管理辦法》業(yè)經凌源市人民政府六屆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7日


凌源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朝陽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管理辦法》(朝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

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和經市政府行政授權或委托的有關機構,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園區(qū),以及市政府所屬部門(含市直各單位及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下同)對外簽訂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簽訂合同是指政府(含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類園區(qū),下同)及所屬部門(含市直各單位及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下同)在履行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和加強自身建設需要時,以民事主體身份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所簽訂的民事合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事合同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房屋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租賃、擔保、出借、承包、轉讓、受讓、托管、物業(yè)管理等合同;

(二)森林、土地、水域、灘涂、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的依法出租、承包、轉讓等合同;

(三)政府借款合同;

(四)須經政府審批的投融資合同;

(五)特許經營權合同;

(六)各類招商引資合同、框架協議;

(七)市政府認為應納入監(jiān)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條 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或以轉讓所有權等方式處置國有資產的,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照《朝陽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朝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的規(guī)定,報市財政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第六條 勞動人事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有招投標程序的建設合同、房屋征收補償合同、省級以上行政機關制定示范文本的合同以及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 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度、合同審核監(jiān)管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度,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時,應當根據合同性質內容確定承辦部門(機構)和承辦人,由合同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合同審核監(jiān)管制度,是指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市政府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管理工作;市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管理工作。合同備案制度,是指合同承辦部門簽訂合同后,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將合同文本統一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承擔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審查工作;

(三)負責合同的協商與談判、起草、修改;

(四)負責將起草的合同及有關資料報送法制機構審查;

(五)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和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六)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負責涉及仲裁、訴訟案件的代理和應訴;

(七)保管合同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整理歸檔,將合同文本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九條 政府及部門法制機構是政府及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的審查機關。法制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依程序報送的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修改、完善合同文本的活動進行指導;

(三)宣傳、講解合同簽訂、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四)協助合同承辦部門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五)建立合同檔案,保管經審查后簽訂備案的合同及相關資料;

第十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的主要負責人,承辦機構負責本部門合同簽訂的相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合同的審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 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及所屬部門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所訂立的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書面合同中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確認的有效聯系方式;

(九)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guī)定。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嚴禁公立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為其他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二節(jié) 市政府對外簽訂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一)草擬合同文本。合同承辦部門在起草合同過程中,應當根據合同目的,與合同各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對合同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預先分析后,擬定合同文本。

(二)合法性審查。合同文本擬定后,經合同承辦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報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會議研究。政府合同經政府法制辦審查后,須經市政府領導集體討論研究,原則上經市政府常務會或市長辦公會討論研究,作出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

(四)合同簽訂。政府合同,應當由市長簽字(或簽名章)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后,加蓋政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五)歸檔。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簽訂后,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章的規(guī)定,將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同時將合同副本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三節(jié) 市政府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的程序

  第十五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及各鄉(xiāng)鎮(zhèn)街(含各類園區(qū))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一)合法性審查。部門合同承辦機構根據合同目的,與合同各方當事人充分協商,擬定合同文本后,交由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后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合同,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

(二)會議研究。合同文本經法制機構審查后,必須經本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作出是否簽訂合同的書面意見。

(三)市政府領導審查。部門班子會議的研究意見應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其中部門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由部門班子會議研究后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

(四)合同簽訂。市政府部門合同,應當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名章)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五)歸檔。部門合同簽訂后,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七章的規(guī)定整理歸檔,同時將合同副本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六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后,經市政府常務會或市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一)合同履行期限超過五年的;

(二)合同標的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

(三)涉及本地區(qū)重大經濟利益的;

第四章 市政府對外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外簽訂合同,事前必須經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否則不得簽訂。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提請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報告。內容包括: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法律依據、草擬過程、風險分析、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等)、資信調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二)涉及利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應提交市財政部門的審批材料;

(三)合同承辦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的合同草案文本;

(四)合同草案文本三份,同時提交合同草案電子文本;

(五)市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合同承辦部門對提交市政府法制辦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對提請審查的合同進行下列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guī)定,是否會產生法律風險;

(三)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提請審查的合同,一般應當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報送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時通知合同承辦

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時限的,應報市政府領導批準。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合同審查過程中,需要合同承辦部門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內提交;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2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合同審查過程中,對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合同,可以組織風險論證,必要時可向有關專家咨詢或邀請專家參加論證。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咨詢論證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列支。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合同審查過程中發(fā)現問題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合同的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作出修改或不予簽訂合同的建議;

(二)簽訂合同的主體不適格的,應當作出不予簽訂合同或變更簽訂主體的建議;

(三)合同約定條款不完整、不規(guī)范的,違約責任、救濟渠道未作明確約定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由合同承辦部門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結束后,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協商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重新提請法制部門審查。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二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合同,市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履行義務,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

第二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向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領導匯報。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現原合同中有未約定事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合同的,合同承辦部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辦理。變更合同,必須說明變更的理由、變更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

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相互來往的文書以及便簽、便函,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需要簽章確認的,應報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領導批準。

第二十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同時向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領導進行匯報,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三十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發(fā)現本部門承辦、簽訂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應當優(yōu)先選擇本地仲裁機構。

第三十二條 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從合同糾 紛的起因、雙方有無違約情況、責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證據,提出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送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領導。

第三十三條 合同發(fā)生糾紛時,首先采取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 與有關部門或機構協商,確定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報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領導同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放棄本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合同的歸檔、匯總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或機構應當將下列材料立卷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與合同相關的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部門對外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對本部門承辦及本部門年度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匯總,并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市政府及所屬部門簽訂和履行合同情況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執(zhí)行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償;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合法權益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

(五)未按規(guī)章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棄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七)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四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履行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所簽訂的合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償;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不配合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市政府法制辦報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查合同過程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予以追償;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發(fā)布